被告王取被告李X通过小红书平台结识。2024年12月,王初次正在李X处采办9盒“某瘦身”产物,领取货款600元;9天后再次采办26盒该产物,领取货款1300元。2025年2月,王以利用该产物体呈现非常为由诉至法院,从意涉案产物外包拆无任何标签,贫乏出产日期、保质期、出产厂家及地址等环节消息,属于“三无产物”,且被告奉告其为打针类减肥针剂(我国未答应产销),请求判令李X退还货款1900元及十倍赏罚性补偿19000元。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争议核心为被告行为能否属“知假买假”、能否超出合理消费需求及可否全额获十倍补偿。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消费者权益保》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相关,涉案“三无产物”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,被告明知仍发卖,被告从意十倍补偿有法令根据,但需区分合理消费取超额采办。连系商品属性、王初次收货时已知产物为“三无产物”,未退货反而正在不适后再次大量采办,且二次采办非自用,较着超出合理需求。最终判决:李X退还王货款1900元,并领取初次采办货款600元的十倍补偿6000元。但其采办数量、可正在合理范畴内获得十倍补偿;但若采办者大量、屡次采办不合适尺度的商品,较着超出一般糊口需求,超出合理糊口消费需要的部门无法获得十倍补偿。
被告李X辩称,同意退还1900元货款,但认为王短期内两次采办,第二次采办数量远超合理用量,不合适常理,且王称第一次利用体不适却未向其反馈。


